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该如何发展?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认为,从各国第三支柱发展经验看,税收优惠是第三支柱发展的最大动力,我国发展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同样离不开税收支持。在具体操作层面,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应该在账户层面实施,采取金额制,设置较高税收优惠力度,并可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打通。
各国经验:税收优惠、丰富工具、市场化运作
董克用表示,从各国实践来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划一般通过税收优惠激励广大民众参与,并且提供多种投资工具,满足参保人多层次投资需求,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董克用称,各个国家为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无一例外给予了强有力税收优惠支持。
董克用举例称,美国IRA计划税收优惠额度经过多次上调,2015年50岁以下参加者缴费税收优惠额度5500美元,50岁以上参加者为6500美元,约占当年美国人平均年工资的12~15%;澳大利亚的补充超级年金计划参加者的缴费能够享受较大税收抵扣,同时对60岁以上参加者的养老金领取实施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提供多种投资工具,满足不同参保者需求。
纵观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除了日本个人年金保险主要购买商业保险之外,美国IRA计划、德国的李斯特养老金计划以及大部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提供了包括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等多种投资工具。参加者可以根据自身不同风险偏好和需求,将资金在多种资产工具中进行合理配置。
最后,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资产积累除了参加者缴费外,投资增值也是最重要来源。
董克用介绍,“美国IRA计划资金近50%投资于共同基金,约40%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其他通过经纪账户持有证券,银行存款与商业保险产品占比分别为5%和7%,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市场化运营养老金过往30年的年均收益率在6%左右。澳大利亚的补充超级年金计划资产中,也有约50%投向了权益类资产。历史数据表明,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的市场化运营长期来看能够实现稳健收益。”
优惠应在账户层面实施 可与第二支柱打通
我国发展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划离不开税收支持。因此,董克用建议,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应该在账户层面实施,采取金额制,尽力扩大税收优惠力度,并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打通。
董克用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应该采取金额制,即不论参加者收入高低,都设定统一的税收优惠额度。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划作为养老金体系一部分,要兼顾激励与公平。如果在税收优惠方面按照参加者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优惠,则收入越高者享受税收优惠越大,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发挥。
董克用称,各个国家在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普遍采取了金额限制。比如美国IRA计划目前的税收优惠额度为50岁以下每年5500美元,50岁以上为6500美元;韩国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免税额度为每年1200万韩元。税收优惠实施金额制的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高收入者税收过度倾斜。
二是应尽可能扩大税收优惠力度。美国目前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达到24万亿,占养老金总资产的近90%,极大缓解了公共养老金压力。
董克用称,美国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与慷慨的税收优惠力度密不可分:目前美国401k计划税收优惠限额为每年17500美元,IRA计划税收优惠限额为5500~500美元,两者合计达到25000美元上下,能达到美国人均年工资的近一半。而与我国情况比较,目前企业年金个人税收优惠比例为4%,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壮大。
因此,董克用建议,应对我国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采取较大力度税收优惠措施,以推动发展,减轻公共养老金压力。目前出台税收优惠健康险额度为每月200元,建议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优惠额度为每月1000元为宜,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三是税收优惠应该在账户层面实施。从国外实践来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实质是以账户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工具,即参加者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进入一个特定账户,该账户资金可以投向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甚至股票、债券等多种投资标的,以满足不同类型参加者的不同需求。
董克用称,“如果将税收优惠与某些特定产品挂钩,将对参加者的投资选择造成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支柱的作用。因此,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应在账户层面展开,而非某一特定产品。”
最后,董克用还建议应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打通。“从发展补充养老金体系,减轻公共养老金压力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打通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于没有享受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允许其在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中,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董克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