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国内,关于补充养老计划,有着五花八门的称谓,比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私人养老金等。这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比方,我国将私人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企业年金”;而将公共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职业年金”。然而,在欧洲国家,大多将雇主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均称为“职业年金”,很显然,这与我国的称呼是不一致的。
在美国,它将雇主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统称为“私人养老金”,然而,它有时又将公共部门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公共部门养老金”,或者直接简称为“公共养老金”(public pension)。这种称呼方法又与OECD的习惯称呼相矛盾。
在OECD一年一度的养老金报告中,它对养老金的分类及称呼应该更有代表性,也更能让人接受。它在讨论第一、二、三支柱养老金的时候,总是习惯将第一支柱称作“公共养老金”(public pension),而将第二、三支柱合称为“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
那么,如果接受OECD的分类与称谓,我们又该如何区分第二、三支柱养老金的称呼呢?我认为,区分第二、三支柱养老金的最根本标志,应该看雇主是否参与缴费:如果雇主参与缴费的,则应划入第二支柱;雇主不参与缴费的,则应划入第三支柱。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导董克用教授提出了十分智慧的观点。他主张将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统称为“职业养老金”,特指由雇主主导的(与雇佣相关)补充养老金;而将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合称为“个人养老金”,特指由个人自主设立的补充养老金。
董克用教授采用“职业养老金”概念来表达Occupational pension的意思,并取代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称呼,同时,他采用“个人养老金”来取代个人退休账户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是十分科学的分类与称呼,而且这一称呼分类有意地回避了“年金”二字,这里还隐含着另外一个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众所周知,“年金”的本义是Annuity,而不是Pension。“年金”的概念隶属人寿保险公司及公募基金公司。世界上最早的“年金化”(annuitization)合同出现在1800年代。年金合同分为两类:固定年金(Fixed annuities)与可变年金(Variable annuities)。简单地讲,固定年金是定期固定地支付现金流给受益人;可变年金则是在年金基金(annuity fund)投资绩效优异时,受益人有可能定期获得更高的现金流回报。
年金(Annuity)的卖方主要是人寿保险公司及公募基金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年金(Annuity)的买方主要是寻求稳定、有保障退休收入的个人。年金(Annuity)的筹资模式有两种:一是投保人定期向保险公司缴费;二是趸缴,即一次性付清保费,优点在于手续简单,缺点则是一般的投保人承担不起。
在欧美职业养老金给付中,一般地,DB计划偏好年金(Annuity)给付,而DC计划则既可以是年金给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提取(lump-sum distribution)。
从理论上讲,年金(Annuity)给付具有三大好处:第一,它能提供长寿保险(longevity insurance),它能担保那些远远超过人口预期寿命的人一直会有一个稳定的收入保障;第二,它能大大简化“退休提取”的决策过程的复杂性与可持续性问题;第三,工作期间人们习惯了按月获取收入,退休后,年金给付代替过去的“工资”收入,既是一种收入替代,也是退休后的一种心理安全保障。
尽管如此,在职业养老金的给付方式中,欧美国家雇员对于年金(Annuity)给付的接受度却相当低。以美国为例,Banerjee(2013)研究表明:即便在合规(满足ERISA要求)的DB计划中,选择年金(Annuity)给付的雇员仅占27.3%,而选择一次性提取的雇员比重则高达72.7%。此外,Schaus(2005)通过对450个大型401(k)计划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只有6%的雇员接受年金(Annuity)给付,94%的雇员选择一次性提取。
他们对年金(Annuity)给付方式的接受度为什么如此之低?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社保养老金给付已经提供了一个可观的年金收入(annuity income),职业养老金就不必再提供又一个年金(Annuity)给付,相反,一次性提取职业养老金更互补。其二,遗产动机,有人认为,一次性提取职业养老金更有利于家庭成员共享或继承。其三,早逝的风险可能带给受益人损失,一次性提取不受早逝风险的影响。其四,晚年生活中用于健康及其他急用必需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一次性提取可以自由支配。其五,年金化(annuitization)的高预付成本,有人觉得不划算。其六,发行年金的保险公司财务危机及违约风险时有发生,信任缺失。
尤其是随着DB计划数量的不断减少,DC计划的数量不断扩张,人们对于年金(Annuity)给付形式的选择,已不再流行,相反,职业养老金一次性提取的给付形式更受欢迎。
由此可见,我们将“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翻译成“职业年金”的中文表述,并不准确,也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因为有相当部分养老金给付并不是以年金(Annuity)的形式提供的。
不过,在我国却是一个例外,我们的企业年金给付情形与美国大不相同。根据2016年全国企业年金年报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领取企业年金的人数为105.48万人,其中,20.93万人选择一次性提取,84.55万人则选择了分期提取。同样,从2016年提取金额来看,当年共提取企业年金295.95亿元,其中,一次性提取金额共计103.44亿元,占比为34.95%;分期提取总额为192.51%,占比为65.05%。这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的给付方式目前是以年金(Annuity)形式为主的,至于其中原因是否雇主统一、强制安排,个人是否有选择自主权?因无数据提供,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总之,将养老金(pension)等同于年金(Annuity),是极为不妥的。养老金是一个缴费积累、储蓄投资的过程,当养老金缴费终结时,是否需要转化为年金(Annuity)给付,一是取决于雇主计划章程,二是取决于雇员选择权的安排。
最后说明:我给社会保障专业学生主讲的《企业年金管理》课程,上学期已正式更名为《职业养老金管理》,这可以避免中国特色称谓与国际惯例的格格不入。有意思的是,我国一些学者开始采用“企业(职业)年金”来表达我国的第二支柱养老金,大家看起来是否会觉得很别扭?我主张采用董克用教授的提法,将第二支柱养老金统称为“职业养老金”,这一定是大势所趋、学术所向。
(注:文中引用董克用教授的想法与观点,在本文公开发表时,临时征求了他本人意见,在此感谢董克用教授的指正!)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