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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养老保障、养老金、养老保险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孙博养老金融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7-07-12  阅读次数: 次

编者按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养老金等概念在很多时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然而,实践中对于养老金相关概念的泛化理解已经影响到了制度改革与完善。本文旨在对上述相关概念予以辨析和理清,因为,唯有正本清源,才能大道至简,任重致远!

应该指出的是,本文几个核心观点,主要来自于董克用教授几次演讲的内容,在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一、养老保障VS养老金VS养老保险

养老保障体系:指为了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需求,一个经济体建立的涵盖养老资金积累、老年风险分散和养老照顾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养老金体系、商业保险、养老服务。其中,养老金体系旨在为养老进行资产积累,商业保险旨在帮助防范长寿风险,养老服务旨在为老年人提供非物质支持。

养老金体系:指的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国民老年生活,通过经济再分配或者储蓄方式积累养老金融资产,为国民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安排。世界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三支柱养老金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普遍选择:包括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2005年世界银行又将三支柱扩展为五支柱,增加了旨在解决老年贫困的非缴费型、国家财政支撑的零支柱,家庭成员帮扶等非制度化为主的第四支柱。但从国际养老金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的三支柱仍然是现代养老金体系的核心。

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指的是为了防范和应对老年风险,按照大数法则和风险分散的原理汇集各方资金,为社会成员在年老之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属于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机构为国民养老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为社会成员养老提供风险保障。

总体来看,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比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体系更为广泛的综合性制度安排,涵盖从物质到服务各个范畴,是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养老金和养老保险则重在为国民养老提供经济和物质保障,养老金体系和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能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经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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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养老保障体系及相关概念关系图示

二、养老金VS养老保险

第一,养老金体系与养老保险体系之间区别与联系并存。养老金体系中,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其实质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互助保险,比如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合起来可以称之为养老保险。但是完全积累制的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只是参加者个人自身的养老储蓄工具,不具有任何保险属性,属于养老金体系但不属于养老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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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养老金体系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体系重要补充,但是不属于养老金体系。首先,养老金相关概念是西方引进的,英文中养老金体系用的pension system,包括Public Pension,Occupational Pension, Individual Pension三部分,而不是Edowment Insurance。其次,养老金体系主要功能是积累养老资产,商业养老保险核心是风险分散,两者目标存在显著不同。再次,养老金体系中,政府责任更为突出,介入程度也更深:政府是第一支柱的兜底者,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税收激励,监管也要更加严格。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市场行为,政府主要负有监管责任,除此之外介入相对较少。

三、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VS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

两者关系一言以蔽之: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养老金第三支柱不等于商业养老保险。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特指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核心是大数法则下的不同人群风险分散,商业养老保险也是如此。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商业养老保险概念有所扩展:“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但是,从保险姓保的核心要义来讲,商业养老保险基础仍然是保险产品,即不可能脱离保险大数法则下不同人群风险分散的本义。

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则是国民根据自身养老需求,仅仅针对参加者自身的养老储蓄和投资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因此与商业养老保险有本质区别。一般来讲,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有三大核心要素:以账户为核心基础制度设计,税收递延优惠政策推动,投资产品多元化。比如美国第三支柱直接称为个人退休账户,2016年税收递延优惠为每年5500-6500美元,约为年社平工资的12-15%。当年资产规模达到7.85万亿美元,其中公募基金占比46.8%,股票、债券等资产占比40.5%,银行储蓄占7.6%,商业保险产品占比5.1%。可见,商业养老保险与基金、银行储蓄等金融产品共同构成了第三支柱的投资工具,但商业养老保险本身无法代表养老金第三支柱。因此,我国刚刚颁布的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性质类似于2016年开始试点的税优健康险,即为某类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递延政策,而绝对将其不能等同于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

否则,如果将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理解为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则会导致在政策制定中,将其狭窄理解为保险行业政策,而非国家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会对国家养老金顶层制度走向产生片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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