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60岁以上老龄人口总量超过两亿的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将带来消费结构、投资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转型,推动包括养老金融、养老地产等养老产业的发展。对于正在面临诸多转型压力的商业银行来说,养老金融业务机遇尽显,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有利于推动银行自身业务转型,提高银行综合收益,从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不可否认,我国商业银行养老金业务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务模式零散化、产品碎片化;面临多头监管和业务资质限制;银行考核体系制约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养老金融与金融同业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对于我国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来说,前路依然漫漫,未来仍需要在完善组织架构、丰富人力资源、争取更多业务资质、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方面加大力度,为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拓展更多空间。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正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会同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开展养老金融服务发展顶层设计工作,加紧出台政策措施,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政策环境。
养老金融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预测,2020-2050年我国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速发展,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36.5%,比2015年翻一番还多,且高于美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老龄化的加速,将推动包括养老地产、养老医疗、家政服务、养老金融在内的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由于养老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收益成效慢、资金成本承受能力不高的特点,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开发符合养老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金融工具,并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产业。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包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加快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规范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这为我国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领域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机遇。2015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亊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与企业职工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强制性建立职业年金,商业银行可比照企业年金提供受托、账户管理、托管等服务。
对于正在面临诸多转型压力的商业银行来说,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有利于推动银行自身业务转型,提高银行综合收益,从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第一,养老金融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具有服务周期、经营周期长,业务发展持续稳定,规模效应显著等特点,能够为银行带来长期收入。第二,养老金融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形成互补,规模巨大的养老基金投资可为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养老金融业务有助于推动银行公司业务、个人金融、金融市场等多板块业务联动,提高综合收益。以企业年金为例,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受托、账户管理、托管等服务获得了稳定长期的中间业务收入,稳定了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并能进一步了解企业财务状态,降低银行授信风险。同时,银行还针对企业员工企业年金查询服务,提供借记卡、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专属理财产品等零售银行产品,提高了个人金融业务的覆盖率。第四,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养老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带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和盈利模式。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提出,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开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不能忽视的四大养老金融业务发展问题
养老金融业务模式零散化、产品碎片化问题突出。商业银行虽然近年来提高了对养老金融业务的重视,开始制定养老金融业务长期发展规划,相继在总行、分行成立养老金融业务部门,大力拓展养老金融业务。但大多数银行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养老金融业务组织架构,只是将养老金融业务部挂靠在托管业务、公司业务或者零售部门业务之下,没有建立独立的业务板块。这就导致了养老金融的相关产品服务,零散分布于银行内多个部门,如公司业务部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个金部门从事社保卡发放、养老金代发、企业年金借记卡等,理财部门负责养老专属理财,而真正的养老金融部门却只能从事企业年金业务和养老金融产品的销售(个别银行账管、托管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养老金融部门在研发产品时,通常需要与行内多个部门协商合作,存在业务流程复杂,沟通协商成本较高,研发周期较长等问题,难以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和满足客户需求。最终,零散的业务发展模式,造成产品碎片化现象突出,难以应对养老金融业务涉及领域广泛、统一布局的需求,严重制约着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
现有考核体系制约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具有业务经营、投入产生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与银行基于每一年的考核体系产生了冲突。以企业年金业务为例,由于企业建立年金受多种因素制约,建立周期一般较长,而企业年金的受托、账户管理、托管资格具有排他性,市场竞争激烈,商业银行需要前期进行较大业务投入,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即使最终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年金初始规模也会较小,收益短期很难体现。在商业银行现行考核体系中,针对养老金融业务前期的投入与产出,很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者容易错误估计养老金融业务的价值,从而做出放弃该业务的决策,这严重制约了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
养老金融业务面临多头监管和业务资质限制。养老金融业务的监管机构涉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容易导致多头监管问题。最典型当属企业年金业务,其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企业年金政策制定、资格准入、信息披露、业务监管等;银监会负责银行托管、账管业务的规范运营;证监会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保监会负责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年金的环节。相对而言,银行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监管体系中权限较为有限,商业银行在整个运作体系中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根据监管要求,养老金融业务多数有准入限制,商业银行需要获取相关资格才能从事业务。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放,目前仅有3家银行有企业年金受托资质,10家银行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资质,2家银行通过控股基金获取了投资管理人资格。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05、2007年发放了两批企业年金管理人资质后,就没有增加过管理人数额,导致大多数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机会。而社保基金的托管银行目前也只有4家: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能够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这限制了大多数商业银行开拓业务的机会。
养老金融布局与金融同业存在差距。在养老金融产品上,金融同业推出了针对性更强的产品。比如,保险公司提供了各类丰富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随着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个人养老保险将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保险公司更具竞争优势。部分基金公司则推出了生命周期型基金,充分考虑了不同年龄段风险收益特征,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满足客户不同年龄段的投资需求。反观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产品大多数基于自身各类产品的重新调整组合,缺乏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对于养老金融的特定需求,缺乏市场竞争力。
目前,在养老基金管理领域,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牢牢控制了运作核心环节和主动权。以企业年金业务为例,受托人直接面向客户,是年金业务的核心环节,投资管理人直接连接资本市场,可以获取较高的管理费用。截至2014年末,在企业年金领域,五家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投资管理两项业务占比分别为68.8%和48.8%,基金公司(不含银行系公司、人保资产)在投资管理业务上占比44%,商业银行及其控股公司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占比仅为29.68%和6.15%。社保基金的投资全部交给华夏、南方等基金公司以及中信证券等券商,商业银行只负责托管业务。2014年社保基金数据显示,投资管理人报酬高达16.43亿元,托管人费用仅有3.29亿元。从未来看,伴随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推广,商业银行多数只能争夺托管资格,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差距进一步拉大。而在养老产业投资领域,泰康、平安、太平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养老产业公司,试水“社区+服务”的养老产业投资模式,并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产品延伸至养老社区,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取得良好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性银行在养老产业投资方面已先行一步,2015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进一步合作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根据意见,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养老产业相关项目等五大类。
探寻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商业银行应该依托已有的养老金融业务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对业务资源的整合与创新,提早介入,加紧布局,提高养老金融服务专业水平,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明确养老金融发展策略,完善养老金融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应深入研究分析养老金融业务内涵,将其作为未来重点战略发展业务,完善养老金融管理体制。商业银行要及早制定养老金融业务长期发展规划,围绕养老产业发展及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在社保资金结算、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老年综合金融服务、养老产业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加紧布局。在组织架构方面,可以考虑采取养老金融事业部模式,并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逐步转向养老金融专业公司模式。在事业部模式中,应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逻辑,强化前中后台一体化协同客户服务,结合严格的风险管理,为养老金融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将养老金业务部作为二级部挂靠在其他业务板块之下,随着养老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的组织架构必将难以适应,商业银行应在养老金融管理体制上加快改革步伐,加大力度,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加大养老金融人力资源投入。养老金融业务属于新兴业务,专业性高、政策性强,需要从业人员既懂得公司项目融资、投行业务,又要懂得养老金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还要熟悉企业薪酬福利管理、财税管理等。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养老金融从业人员与其他条线业务人员的横向交流,提高从业队伍的综合金融服务素质,尽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养老金融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通过合作交流、外部聘任方式,组建IT系统、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法律、养老产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团队,为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弥补养老金融业务资质短板,积极争取政策优惠。银行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养老金管理部门的沟通,争取补全管理资格,特别是养老金投资管理资格。囿于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参与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融业务的资格,限制了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展业务的范围。即使已经获得年金业务管理资格的银行,主要业务局也限于即将开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投资管理人范围限制在具有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机构中,大多数商业银行基本没有参予资格。对商业银行而言,积极争取养老金融投资管理人资格,分享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遇,成为最现实,也是最迫切的需求。
此外,保监会出台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不仅在政策层面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养老保障、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等服务,而且进一步放宽了养老保障基金投资范围。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类似业务缺少政策支持,这使得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等金融同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银行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应加强政策协调,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促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财税、产业政策,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融的积极性。
整合商业银行内外部资源,构建养老金融综合服务体系。首先,商业银行应整合内部资源,解决养老金融业务模式零散化、产品碎片化问题。第一,商业银行着手将涉及养老金融不同板块的业务进行重新规划,对内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融产品研发平台,对外创立基于商业银行信誉的养老服务品牌。在产品研发方向上,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客户,提供包含受托、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在内的一揽子服务;针对个人客户,按照年龄、地域、职业等多个维度细化分类,有针对性的提供包含个人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的具有生命周期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并加大养老按揭、个人养老退休账户等新型产品的创新力度。第二,大型商业银行集团可以形成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基金、券商、保险、信托等子公司为支持的养老资产管理体系,为养老金融客户提供全面的、一站式的服务。
其次,整合外部资源,完善服务体系。一方面,商业银行寻求与其他银行、养老保险公司、信托、基金、券商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实现优势互补,整合渠道及产品资源,在养老金融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企业年金领域,商业银行与养老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可共同成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年金服务,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充分研究客户需求,利用线上、线下多重平台,与家政、医院、家政、旅游、电商等养老产业链公司深度合作,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增值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巩固客户基础。
提前规划、及早布局,推进养老产业投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应发挥资金融通优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业务创新,多渠道加大对养老产业的资金支持。第一,及早布局养老产业重点领域。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养老地产、养老软件及信息系统、养老智能科技、文化生活等养老产业板块,重点关注行业龙头企业和核心配套中小企业。第二,推进养老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根据养老产业链长的特点,围绕养老地产、养老医疗等领域核心企业,通过捆绑产业链上下游贷款、养老基础设施专项贷款等工具,解决养老产业融资难题;同时,商业银行利用在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电子银行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产业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现金管理、投资咨询等综合服务。第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商业银行应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通过设立养老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养老产业基金、养老信托计划、养老设施租赁、养老产业链债务融资产品等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等进入养老产业,拓展养老产业资金来源。四是支持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可以对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优势和专业经验,为各类养老基金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托管、风险控制等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