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
2017年3月8日,适逢两会期间,财政部网站刊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基本成型。文章指出,相关部委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 , 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 , 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 ,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同时指出,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 ”的发展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这段话简单讲,就是政府为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 , 允许个人自愿建立一个养老账户,进入该账户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 , 直到其领取时候再进行征收 。同时这段话提出了三个重要概念: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账户、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
这三个词汇中,第三支柱和个人养老账户是个世界各国较为通用概念 。 第三支柱指的是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负有兜底责任) , 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政府税收鼓励,用人单位发起)之外,由政府通过税收激励 ,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计划 。美国养老金体系呈现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的联邦公共养老金 ,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比如401k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IRA计划)。澳大利亚的第三支柱也称为个人退休账户 。 原因在于第三支柱的政策设计是以账户为核心,因为该账户是以养老为目的设立的,所以税收优惠在账户层面实施 , 而不是对具体投资产品 。因此美国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资金 , 无论投向银行存款 、共同基金 、 股票 、还是商业保险产品 , 都享有无差别的税收优惠 。 而我们提到的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理解为仅限于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进行个人税收递延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差异 , 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导致相关概念提出多年,但是制度迟迟未能落地。
早在1991年, 我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雏形 。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 。此后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 , 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 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未能成行 。2009年,上海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14年保险国十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保监会将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列入2015年工作重点 。但是,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二字被删除。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三五规划》的表述为 “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二字同样被删除 。可见,第三支柱从最开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到税延养老保险,其内涵在发生变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过程的反复权衡 。事实上,如果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话,确实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
以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定义第三支柱存在制度困境
一是个人选择权受到限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国家,对其账户资金投向不做过多限制 。比如2015年美国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中,共同基金占比达到48%,股票和债券比例达到41%,银行储蓄占7%,商业保险产品占比为5%,体现了产品多元化趋势 。其逻辑是,个人养老账户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应该在国家合理监管下,由参加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自主选择投资标的 。与之相反 , 如果仅仅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唯一对象 , 则限制了个人的选择权, 不利于其实现效用最大化, 举例来说, 一个人参加第三支柱30年, 其缴费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 退休时累计缴纳保费10万 , 获得了50万额度的年金保险 。但是如果该人士将其30年间的缴费进行合理投资,退休时候资产累计可能超过50万, 其获得保障也可能更加丰厚, 因此应该允许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对象,而不是仅局限某一种特定产品。
二是制度的灵活性受到极大制约 。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第三支柱 , 各国赋予个人养老账户多种用途 。比如,美国IRA计划允许参加者在购房,教育、医疗等紧急支出时可以将该账户资产变现,以贷款形式支取 。上述安排增强了IRA计划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对年轻人而言,IRA计划兼顾了远期的养老需求以及近期的购房教育等需求 。我国第三支柱如果仅仅局限在商业保险产品范围内,如果参加者面临紧急情况则无法取款,则存在流动性不足的缺陷。
三是投资产品转换难度大,成本高 。以美国的第三支柱为例 ,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中,共同基金 、股票 、债券等标准化有价证券占比达到90%,其好处在于,如果参加者认为某一只基金或者股票不具有吸引力,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后,申购另一只基金或者股票 。但是如果第三支柱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限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 假定参加者在购买甲保险公司的A产品5年后,发现乙公司的B产品更具吸引力,这时如果想要转换为B产品,则面临较高A产品退保支出,产品转换成本高 。
四是税收递延实现存疑 。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政府在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候再进行征税,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 。如果我国第三支柱采取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如果个人退休后将以生存年金形式领取 。而生存年金作为“无赔款优待收入”,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 对于个人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 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养税延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是无需纳税的,严格来讲已经成为一种免税计划,那么所谓的税收递延的激励性如何体现?
可见 , 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必须综合考虑上述相关因素, 以个人养老账户为核心,才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