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一种重要受托管理方式 ,具有非常明显的中国特色 。本文以2004年23号令颁布时间和目前时点,介绍了年金理事会的不同发展历程,从不同维度详细分析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现状和特点,指出其发展中的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政策建议。
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信托制度安排,四个资格管理人分别为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的核心 。目前,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是我国重要的一种受托管理形式,其不同于国外已有制度安排,将投管人 、账管人管理职能分别独立设置,而更多是基于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考虑。
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其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 加上高效的内部沟通 、专注于一个年金计划 、零受托费等优势, 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我国大型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模式的现实存在和理性需求,并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特别是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 理事会受托模式是符合自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需求的最优模式选择。
“昨天”:制度环境推动快速发展
200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有两种受托管理模式 :外部的法人受托和内部的理事会受托,两种受托模式具有相同的受托职责。
20号令和23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定受托人地位 ,随着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作的开始实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一批大型企业逐步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 ,在公司内部组建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承担委托人职责,并成立了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如石油、银行、电力电网、铁路、煤炭等行业大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均采用了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 国内企业年金的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进一步发展起来。
由于国内相对缺乏信托意识和信托习惯,不愿意把钱放到第三方去管理 , 导致部分企业倾向于内部受托管理模式 。因此,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 在企业内部建立年金理事会成为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的真实想法和首要选择; 同时,理事会成员自身就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 因此有着很强的内部动机,出于自身利益和职责规定的双重激励 ,理事会能更好地强化自身责任意识; 年金理事会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企业出于对年金收益率的考虑,主观上来说不愿意支付这笔受托费用 。
法人受托机构作为新的市场主体, 尚未接受过真正的市场检验, 部分企业对其受托能力和公平性尚存疑惑,而企业年金理事会因熟悉企业,了解具体需求, 与员工沟通顺畅, 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本身已经建有社保部门和配置了专门人员, 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能力, 自然更倾向于选择对企业年金资产控制力较强的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 。这既是现阶段大型企业现实和理性的需要, 也充分显示出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数为185个计划 , 管理的基金规模达3791亿元,市场份额为40%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市场规模基本保持着与市场同步的增速,占据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半壁江山。
据不完全统计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85家企业年金理事会规模的中位数为2亿元, 平均规模为20.49亿元,其中受托管理的基金规模超过50亿元的有20家,规模排名前30的理事会市场集中度为80% 。
“今天”:面临的老问题与新挑战
企业年金理事会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有效实现了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目标 。同时,企业年金理事会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如理事会的独立性受到来自企业内部的过多干预和影响;年金专职人员和专业人员不足;理事会赔偿能力有限;受托管理等系统建设滞后等 。
造成企业年金理事会上述问题和挑战 、理事会受托管理能力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定位。2011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 。可见,企业年金理事会并非法人机构,也不是自然人,而是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 、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的自然人集合 。该法律地位决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受到企业制度 、企业文化和公司人 、财 、物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并进一步限制了年金理事会各项受托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发挥。
此外,企业年金理事会在近年发展过程中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理事会计划数量呈递减趋势。从计划数量看 ,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出于专业能力不足和业绩压力等多方面因素考量,逐渐转为法人受托模式 。人社部公开数据显示, 2012年底企业年金计划数为242个,到2016年底企业年金计划数减少到178个,计划数量减少了26.4% 。
二是理事会地区分布极不均衡。从各省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数量来看, 年金理事会的地域分布呈现不均衡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北京 、陕西 、云南 三省市年金理事会的计划数量在16个以上,福建 、广东的年金理事会计划数量在11个至15个之间。上述5个省市的年金理事会计划数量合计为87个,全市场占比47.03%。
三是理事会的行业特征明显。从年金规模的行业分布视角来看 , 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5年底,8个行业的年金理事会规模排序从多到少依次为石油石化、电力、铁路、金融、煤炭、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烟草 。其中,石油石化、电力、铁路、金融4个行业的市场份额达85%左右 。从年金计划数量的行业分布视角来看,截至2015年底,年金理事会计划数超过20个的有5个行业,分别是电力 、金融 、交通运输 、铁路和制造业,计划数量合计145个,占同期全部理事会计划数的78.4%。
四是理事会个性化特点突出。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深受原行业经办等管理模式的影响, 加上各公司的企业文化 、行业特征 、组织架构 、人员年龄结构 、中人问题 、财务状况 、所有制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内部管理模式 、运营模式 、决策机制 、风险控制等方方面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自身企业文化特色。
五是理事会的受托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经过十余年发展, 各理事会在企业年金相关系统建设 、组织建设 、投资决策机制 、资产配置 、投资监督 、年金运营 、专业能力 、专职人员配置等方面形成非常大的差异,使得各理事会的受托管理能力产生了非常大的分化和差距, 最终形成了目前各个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受托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
“明天”:三种可能发展路径
尽管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一些问题, 但对大型企业集团和部分具有资产管理能力的金融企业而言, 理事会的受托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 是前者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的现实和必然选择, 并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从数量上看,部分中小型理事会的数量可能会缓慢减少,大型理事会的数量基本保持不变;从规模上看,理事会的规模集中度将逐步加大, 行业特征更加明显, 企业年金理事会进一步集中于少数行业 。
对少数具备很强资产管理能力且采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的中小型金融类企业而言 , 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是可持续的 , 其本质原因在于养老金业务的本质也是资产管理 , 受托人的核心职责仍然是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监督,而计划管理中的日常缴费支付 、运营管理等事务, 均可通过流程的标准化和完善的系统支持来实现 。
如前文所述, 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能力供给不足主要是由其自然人集合的法律定位造成的, 为有效提高年金理事会的专业化水平和受托管理能力 , 建议年金理事会逐步从自然人集合向法人化机构发展或转变,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发展路径:
路径1:行业性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由于当前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行业特征非常明显,未来不排除发展行业性年金理事会的可能 。2004年以前,企业年金就曾以行业性企业年金计划形式存在过, 伴随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电力 、通信 、石油 、邮政 、铁路 、教育等行业都探索性地建立了行业性企业年金计划:统一建立一个年金理事会,统一经办年金,统一制定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制度等。
目前,石油、电力、铁路行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数量众多, 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巨大, 且行业内各企业的企业文化 、管理风格 、薪酬结构 、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等存在极高的相似度 。每家理事会从事的受托管理工作大致相同,工作内容高度同质化,从规范理事会监督管理 、提升专业化能力建设 、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等层面考虑, 实际上已具备了发展行业性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可能 。各参加企业按照约定的规则 , 派一定数量的理事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决策管理过程。
路径2:相互制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相互制和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公司所有制形式,相互制公司主要存在于保险公司,在日本 、欧洲等国家的保险市场中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 。1997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制公司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 相互制保险表现出了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竞争活力 , 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23.4%增长到2014年的27.1%。
互制公司是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法定金融机构 。2015年,保监会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2016年6月,保监会批准信美相互等3家相互保险社筹建 。目前,保监会已同意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开业 。
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 、民主管理的基础上, 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的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 。 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 由全部投保人共同所有 , 相互保险不以利润为追求目标, 理念是“ 互助共济 、风险共担 ”,发生赔付事件时, 由组织会员共同承担,同时相互保险组织利润归全体会员共享。
企业年金理事会具有非盈利特性和风险共担的特点 。2011年的11号令19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11号令21条规定,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现基金财产损失时,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互制公司中各成员互助共济 、共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标,与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非盈利特性和内部管理模式具有高度的一致和天然的吻合 。 相互制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利于落实年金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有效贯彻企业年金投资“安全至上、稳健增值”的投资原则。
养老金管理的本质是资产管理, 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具备金融业务属性 。为提升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专业化建设, 满足受托管理的职责要求,建议监管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参照金融机构对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风险管理 、信息系统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严格要求, 逐步推进理事会受托机构的牌照管理改革,促使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机构专业化能力的规范和提升 , 逐渐转型为某种形式的法人机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满足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长期和专业化需要, 从顶层设计和体制制度上全面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