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池又有了“新流水”——养老金不足的社会焦虑应该消逝了。
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按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以充分体现基本养老保险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方案》对划转的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作出了规定,提出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这一划转措施,对于填补养老金缺口,化解养老保金支付压力具有极为积极的作用。
《方案》早就酝酿,结果令人振奋。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池区域不平衡,解决远期支付风险,这些年从上至下都在想方设法。譬如养老金入市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以国企利润弥补养老基金池不足,以及讨论中的延迟退休方案等。
国资划拨充实基金池,是制度性开源之举,值得期待。因为社保基金入市存在市场风险,延退只是节流之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难问题。
国资充实基金池,等于给基金池挹注了汩汩不断的活水。毕竟,国企的家底还是相当殷实的,以11月20日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为例,2017年1~10月,不包括国有金融类企业,我国10月末,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50.6万亿元,同比增长10.8%。
当然,并不是将庞大的国资按照10%的比例抽走,从中央和地方国企的账上直接划到基金池里,这样算账不仅对国有企业不公平,也会造成基金池的大水漫灌,搞不好是会出大问题的。国资充实基金池是一项周延的制度性设计,既要解决基金池不足的难题,也要符合国企发展红利实现全民共享的目的,更是以此促进国企改革。所以,国资充实社保基金,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加减法”,而是要实现乘法效应。
因而需要厘清几个问题。首先是划拨范围,《方案》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正确理解“10%”。《方案》划拨的是10%的股权,不是变现充实基金池,而是这10%的分红及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是明确承接者,即中央和地方组建独立的股权承接运营公司,进行独立运营。
四是划拨10%的股权不会对国企带来经营困难和负担。一方面股权划拨属于试点,逐步推进,另一方面财政部门短期内也不会对国企划拨的股权收益进行收缴。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池暂时没有亏空,尚不需要划拨。
五是《方案》明确,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因而,承接主体不能也不敢任性变现,从而引发市场恐慌。
更重要的是,符合划拨条件的国企,必须要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股权改造,不改革不划拨,而划拨又是硬任务。所以,划拨国资不仅是为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池,也是促使国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催化剂。
而且,通过这种制度化设计,还能改变国企的社会形象,切实释放国企的社会责任感,让全民真正享受到国企发展的红利。因而,从制度设计看,国资充实基金池不仅仅是让养老保险更保险,更具有一石多鸟之效。
国资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确切讲是国企10%股权收益来注入基金池。这样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试点进行完善,全面推开需要时间。因此,现阶段这项制度的意义更在于象征意义,尤其是化解了社会公众对养老基金欠账库空的焦虑。
庞大的国资是个大蛋糕,10%的股权收益也不是小数目。而且,符合条件的国企,不仅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也是国企较为集中的区域。这在客观上能够通过国资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池多寡不均的难题。
不过,要彻底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池不均衡的问题,还是要多管齐下,既要开源也要节流,更要打破各地基金池画地为牢的利益屏障,实现地方基金池的互联互通。在此前提下,中央的制度设计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原标题:张敬伟:国资充实养老金须具有乘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