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正式启动。该项政策实行了比例限额和定额限额相结合的缴费机制并采用了部分免税的税收递延模式。
从缴费阶段税收优惠的设计初衷来看,一方面是充分发挥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撬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杠杆”。另一方面是保障相对公平,绝对数的形式设定优惠限额是为避免使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如果最高个人缴费限额设定过低,则无法实现增加养老储蓄、优化养老金结构的政策目标;如果最高个人缴费限额设定过高,则会大幅减少政府个人所得税收入,给当期财政收支平衡造成较大压力。
而且,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非常必要,对行业影响更是深远,带动千亿规模的市场大爆发。
“十三五”时期,得益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增长和国家层面的各种政策红利,保险行业发展进入了提质增效的黄金机遇期。2017年,人身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6746.35亿元,同比增长20.29%。从寿险业务结构看,普通寿险业务规模保费占比47.2%,较去年底上升11.1个百分点;万能险19.95%,下降16.9个百分点;分红险31.05%,上升7.3个百分点 。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来看,发展空间大、速度快,但发展水平较为滞后。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资产规模约为1.1万亿元,仅占GDP的1.33%。从养老金产品备案情况来看,截至2016年底,21家投资管理人登记备案并获得确认函的养老金产品已有398只,但市场上已投资运作的养老金产品比例仅为45%。同时,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产品单一,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已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金融市场需求。
随着养老理念逐渐从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再转向自我保障,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恰逢其时。
首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市场规模呈爆发式增长。
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情况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将巨额银行存款 “转换”为个人养老账户中的长期投资基金,给保险市场扩容,为保险行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假设该政策在全国范围施行,纳税人将其工资收入税前列支1000元用于缴纳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乐观、中性、悲观的市场销售情景下,我国近3000万纳税人中参保率分别为50%、40%、30%,则每年新增保费规模可达到1800亿元、1440亿元和1080亿元。由此可见,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都将带来上千亿元的增量市场,中长期内将在我国养老金融市场中进一步为保险业开疆拓土,扩大行业规模,建立养老理财规划的服务品牌。
同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还将使国内寿险行业产品结构从短期储蓄型产品向长期保障型+投资型产品倾斜,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对保险业回归“保险姓保”的本源产生正面影响。
其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优化我国保险行业资产配置结构。
从全球范围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在追求保障功能的同时,更注重资产的投资属性。由于其资产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对流动性要求低等特征,对风险收益匹配和大类资产配置的要求较高,这使得开放式公募基金在养老金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美国为例,截至2016年末,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s)的总资产达到7.9万亿美元,其中公募基金占比46.8%,高达3.7万亿美元,股票、债券等资产占比40.5%,银行储蓄占7.6%,商业保险产品占比5.1%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公募基金也具有较强的长期收益能力。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6月,偏股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分别为16.18%和7.64%,均超过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
伴随着3月2日证监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颁布,商业养老保险将拉动我国目标日期基金、目标风险基金和指数基金等的市场需求,推进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的丰富化,进而优化保险行业资产配置结构。
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后导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