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发布。由此,我国诞生了专门针对居民养老需求的公募类别,基金行业助力中国养老事业再上台阶。在此背景下,研究海外养老金的机制设计、投资管理模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提供借鉴。
最近,广发基金养老金与战略业务部彭维瀚博士撰写了《他山之石:德国养老金体系的改革与反思》一文。文章认为,德国提供个人养老金的机构包括保险、基金、银行等,并由国民自由选择、自主投资。目前,我国的养老金现状与德国改革前的情况类似,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各机构应充分发力、相互配合,建设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体系。
德国“三层次”养老金体系
2001年之前,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几乎是老年人唯一的退休收入来源。根据1999年数据,退休人员总收入的85%来自法定养老保险,5%来自职业养老金,10%来自个人养老金,第一支柱占比明显过高。为解决养老金支付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德国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主要包括2001年里斯特养老金改革和2004年重新定义德国养老金体系的两次重点改革。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养老金架构从传统意义上的“三支柱”被重新定义为“三层次”体系。
德国养老金个人体系的三大层次,包括第一层次的吕鲁普养老金、第二层次的里斯特养老金,以及原则上不能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自发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养老金体系从建立之初就是开放的,提供养老金产品的机构并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基金、银行、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金融机构都能参与,并由国民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从运作效果看,虽然里斯特养老产品的设置初衷是多机构参与、多产品发行,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保险合约占总规模的三分之二。而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过高,加上保险产品收益率过低,导致个人养老金实际参与者能得到的回报率很低。德国政府已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对其养老金体系开启了新一轮改革。最新的《职业养老金改善法》引入了纯DC计划,这反映出德国正逐渐扭转保本保收益的固化思维,拥抱市场。而通过不断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范围,覆盖保险行业之外的基金、证券投资产品等举措,使得资产配置更加多样化。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现状与德国改革前的情况类似,即养老金中法定养老部分占比过高,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的养老金发展不足,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一条腿走路”。中国人民大学董克用教授认为,我国人口的深度老龄化正加速爬坡,老龄化对中国人口不是一个“高峰”,而是一个长期持续的“高原”。
三条德国经验可供借鉴
对比德国养老金改革历程和我国的养老金现状,广发基金认为,从德国个人养老金发展历程吸取到最宝贵的经验是:统一监管、广泛参与和平等对待。
其一,统一监管。养老金激励机制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德国针对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将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上述举措表明,第三支柱的养老金事业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通力合作,以及相关行政和管理机构例如人社部、财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这对有效促进部门间协调联动、推动个人养老金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其二,广泛参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增强养老金产品的金融属性。德国养老金产品形式多样,涵盖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等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比如,老年养老金合约购买者对保障性需求较高,对于他们而言,银行储蓄计划吸引力较大。但对收益性要求高而保障性要求稍弱的年轻人来说,具有更强盈利性的基金等产品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其三,平等对待。各类机构享有相同的产品准入条件。从德国的实践看,以里斯特产品为例,不同金融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权利。根据《养老金认证法案》,所有申请发行里斯特养老金产品的机构(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都必须向联邦中央税务局递交符合标准要求的统一产品信息表,税务局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无一例外。
个人养老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类机构共同发力,相互配合。目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各方都在抓紧时间研究开发符合我国居民特点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或酝酿建立恰当的养老目标产品池、个人账户等。未来,个人可以自主决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金投向哪类产品,保证今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