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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持续落地 税延养老险产品临门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9  阅读次数: 次

日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有关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相继落地。

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核心在于对税延型养老险经营中各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从源头进行有效控制,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尽管税延型养老产品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险企究竟能交出怎样的答卷引得业内人士众说纷纭。不少业内人士对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持谨慎态度,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路在何方、未来将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话题。

各大险企依“法”备战

《办法》明确了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满足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要求。同时,保险公司需要拥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与中保信平台对接并获得验收通过。

此外,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不同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价值理念。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办法》明确了产品设计需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

在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庹国柱看来,税延型养老保险将有利于缓解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个人养老金普遍不足等问题。而《办法》的出台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经营做出具体要求和规定,目的是既要真正有利于个人养老保险这个第三支柱的发展,给广大投保人带来切实的利益,又要防控保险经营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中国太保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具体体现在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据了解,目前险企已为税延型养老险产品的上市做了大量配套准备工作。其中,中国太保的系统平台建设已首批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该公司负责人透露,对于《办法》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中国太保已准备就绪,将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全面的产品,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平安养老险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平安养老险正在积极准备,力争第一时间提供客户投保出单服务。

据悉,目前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等7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可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

业内学者持谨慎态度

相较于险企的积极态度,业内专家则显得较为谨慎。不少专家仍认为对于税延型养老产品的市场投放情况还有待观望。

“此前的税优健康险曾面临过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原因在于税收优惠对普通民众的吸引力不大,此次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收益保底方面做了严格限制,那么就意味着收益不会太高,其市场吸引力如何就有待进一步观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郝演苏如是说。

据了解,税优健康险2016年3月开始试点,并于2017年7月1日在全国落地执行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可税前扣除200元。原保监会在2017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税优健康险试点一年多,实收保费仅1.26亿元。

不过,与税优健康险的即期完成扣税不同,税延型养老险是在将来缴税。税延型养老险设定的月度抵扣额度为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或为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

“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并不新鲜,而这种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保险,因为优惠的幅度太小,有多大激励作用还不好说。我个人认为,6%或者1000元激励太小。” 庹国柱表示,“在加拿大,实行了40多年的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惠’是收入的18%以内,人们可以用个人总收入的18%来买税延型养老保险,这部分支出无需纳税,所以人们购买的积极性很高。”

另一方面,针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购买方式问题,庹国柱也表示担忧。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统一的强制性购买,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机构或企业没有按比例为个人购买的义务,如果个人要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会使企业增加成本。而在同一单位中,如果税延型养老产品有人购买,也有人不购买,必然造成财务时间成本的增加。“除非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否则税延型养老产品一下子火不起来。”庹国柱坦言。

对此,郝演苏也持相同态度。“简化服务流程和提高服务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郝演苏建议,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投保,可以采取根据投保人上一年度自行申报或税务部门有记录的纳税额抵扣相应税款的方式缴纳保费,实现投保人通过税务系统自行完成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的缴付。

借鉴谁更合适?

虽然在中国税延型养老保险仍是新生事物,有待进一步实践,但国外一些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成熟的发展体系。如今该借鉴何种发展模式,从而保证中国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少走弯路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税延型养老险被称为“第三支柱”,另两大“支柱”是被视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被视作“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数据显示,在我国养老金的供给构成中,基本养老保险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占比近七成。国外成功的实践表明,在养老金构成中,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应在40%左右,另外的60%则依靠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因此,发展第三支柱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

从全球情况来看,税优型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的核心,具有税收激励、完全积累、市场经办、个人自主、双峰监管等特征,大致可以划分为保障模式和投资模式两种类型。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强调养老金对于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的保障属性,认为投资是手段和工具,起辅助作用,制度设计上突出保险业发挥主导作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强调养老金资产的管理与增值,制度设计上突出基金、资产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在领取阶段强调年金化领取和保险业的作用。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中国的税延型养老金发展模式可借鉴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成功经验,简称“401K计划”。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美国的“401K计划”是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正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可以告知雇主希望在账户中存入多少钱。通常每月最高可存入工资的15%。这笔缴款是在计算税款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雇员无需亲自经手。这使得“401K计划”成为最方便的养老金储蓄计划之一。账户中的资金交给第三方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帮雇员开设账户,投资共同基金、债券、货币市场等,但具体投资组合方式是由自己决定的。

据悉,2011年,美国60%接近退休年龄的家庭拥有“401K计划”。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中国若是实行类似“401K”的计划,是一件非常令人振奋的事情,通过该计划营造一个养老安全网,退休不再完全依靠国家,对减轻社保负担十分有利。另外,这对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也非常有好处,有助于从散户较多的状态向机构投资推动,形成非常重要的市场稳定力量,对公募基金而言也将有极大的发展。

与此同时,业内的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借鉴德国的发展模式。据了解,德国的税收激励政策是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减免、明确缴费限额三个方面。其中税收优惠主要在缴费阶段,参保人的全部缴费和补贴可以在报税时作为“特别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最高免税额与每年最高缴费额一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段家喜认为,从金融体系特征、养老金储备的结构等方面来看,中国更应向德国学习。“德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美国是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德国相类似,2016年末银行业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为85%。”

段家喜指出,从养老金储备的结构来看,德国养老金制度早在1889年就开始建立,第一支柱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85%,第二支柱作用较小,第三支柱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才开始建立。相较而言,美国养老金制度在具有更为均衡的结构性特征,一、二、三支柱之间的比例关系为11%、 59.1%、29.9%。中国的养老金储备显然更加接近德国的特征。此外,民众财富管理传统、人口老龄化状态等中国都与德国更接近。

段家喜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选择了保障模式。建议未来采取比较简明的个人养老金税优方式,一是直接补贴中低收入人群,具体额度可视财政及参保状况逐年确定;二是进一步加大税优力度,激励更多人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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