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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业养老保险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14  阅读次数: 次

农工党中央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2000年—2017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4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从10.2%上升到17.3%。预计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2.5亿人,占总人口比重接近20%。老龄化压力日益凸显。目前,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

农工党在调研中发现:一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二是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长期护理险的探索为建立多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三是商业保险资源助力养老产业发展探索了新方式。

但是,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尚不能发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中的“第三支柱”支撑作用。比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未达到政策预期,商业养老保险距离发展目标差距较大,对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政策激励小,“第三支柱”除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外,其他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等。

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一是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试点尽快推向全国,扩大覆盖人群,让更多人群享受政策红利;降低领取养老金时的个税负担,降低7.5%的领取税率或在初始阶段对不同年龄段的投保人实施差别税率;提高税延额度,简化优惠方式和抵扣手续,取消单位代扣代缴规定;扩大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二是加快顶层设计,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第三支柱”作用。增加市场因素,合理分配“三支柱”各自缴费的比例关系,将“第一支柱”的缴费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腾出资源扩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重,发挥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商业养老保险应使更多群众能够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条件限制,在税优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计划。政策目标设定为个人商业养老金为群众平均提供10%—15%的替代率,对无法参与企业年金的群众可适用更高的替代率。

三是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优势。确定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参保群体量身定制个性化居家护理服务产品,覆盖全部有需求的老人;激励保险公司开发保费低、覆盖广的人身类商业养老保险,对失能、半失能和失智、半失智的老年群体开发的护理保险,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支持,由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发挥保险资金优势,激励其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养老服务、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的投资上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四是以个税改革促进税优型福利制度建立。一方面,加快分项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实施年终个税调整,以家庭为单位缴税。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参保人可不必依附于单位,可自由参保享受优惠并带动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成倍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另一方面,缩小和降低纳税档次的级差,扩大纳税人数量,保持个税占财政税收的比重基本不变,未来随着劳动要素分配比例的提高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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